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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连锁加盟店,明星为何青睐?

更新时间:2020-11-09 17:24 编辑:TUZI 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明星纷纷开起了连锁加盟店,且涉及行业诸多,据统计,明星开的店三分之二都是餐饮行业。那么,明星开店为什么用加盟模式呢?接下来小编就来揭秘了~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加盟模式?加盟是企业组织将其拥有的资源授权给新加盟方,让加盟方可以用本企业的形象、品牌、标识、声誉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明星选择开加盟店,有哪些好处呢?一方面,明星可以通过粉丝带来大量的客流量,这将大大有助于营业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在加盟合同中,明星们往往还可以通过向加盟方收取诸如连锁经营权使用费、统一风格的装修费用支出、每年的加盟管理费、保证金、首批进货款等项目来获取收益。

接下来,笔者就结合一份加盟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为各位朋友说说关于加盟合同中涉及的一些重要的税务问题。

例.甲公司由W明星出资成立,是一家知名的连锁餐饮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W明星人气高、粉丝众多,2020年度,甲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百余家连锁加盟店。以甲公司与某一加盟商签订的加盟协议为例,2020年7月1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加盟合同,合同约定,首次协议期间为3年,张某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甲公司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连锁经营权使用费15万元,协议期满后双方若继续续约,则按照每月营业收入的10%收取连锁经营权使用费。

合同签订之日,甲公司预收加盟商首批进货款10万元,每年收取保证金3万元,若加盟商本年度未发生违规事项,则保证金在年底退还。为保证食材质量,加盟商只能统一从甲公司处采购食材。此外,甲公司每年向加盟商收取企业管理费2万元。那么,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益该如何纳税呢?

我们一起来逐项分析:

01、关于预收加盟商首批进货款的税务处理1. 增值税处理

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预收加盟商支付的首批进货款10万元,是否需要在取得之日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预收加盟方支付的首批进货款10万元属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甲公司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而不是签订合同收取预收款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合同签订之日,甲公司预收加盟商首批进货款10万元,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根据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甲公司采取的预收款销售方式,因此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02、甲公司每年收取的企业管理费的税务处理

针对每年收取的企业管理费2万元,有朋友可能会问,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若需要纳税,又该按哪个项目申报缴纳呢?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现代服务包括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又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因此,甲公司每年收取的企业管理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03、关于每年收取保证金的税务处理

例.假设甲公司2020年度共收取保证金300万元,年底已退还270万元,根据加盟协议规定,为保证食材质量,加盟商只能统一从甲公司处采购食材。部分加盟商由于违规从其他渠道采购食材,因此被甲公司予以处罚,共计3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予以退还。那么,甲公司收取的30万元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在本案例中,由于部分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导致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04、关于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以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加盟合同中涉及的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收入为例: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7月1日首次协议期间:3年(36个月)连锁经营权使用费:协议签署之日一次性收取15万元补充条款:协议期满后若续约,按每月营业收入的10%收取连锁经营权使用费。

思考问题:甲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取得张某一次性缴纳协议期内连锁经营权使用费15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

1、关于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其包含的具体内容如下: 因此,甲公司取得张某支付的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收入,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较为特殊,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很容易忽视该问题,造成少缴纳增值税问题。

2、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收取张某的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收入15万元,甲公司将不含税收入在协议期36个月内分期确认收入,假设2020年度,甲公司确认连锁经营权使用费收入15/(1+6%)/36*6=2.36万元。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规定:“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其他特许权项目中又包括连锁店经营的加盟特许权、品牌经营特许权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即2020年7月1日全额确认收入15/(1+6%)=14.15万元。

以上就是小编要为各位朋友们分享的连锁加盟合同相关税事儿,同时,也要提醒餐饮行业朋友注意,切莫错过餐饮行业复工复产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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